第 一 条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是 全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联 合 的 爱 国 团 体 和 教 务 组 织 。
第 二 条 本 会 的 宗 旨 是 :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维 护 佛 教 徒 的合 法 权 益 ; 弘 扬 佛 教 教 义 , 发 扬 佛 教 优 良 传 统 , 加 强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, 兴 办 佛 教 事 业 ;团 结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, 为 改 革 开 放 , 经 济 建 设 ,祖 国 统 一 , 世 界 和 平 作 贡 献 。
第 三 条 本 会 的 任 务 是 :
一 、 根 据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、 政 策 的 规 定 , 维 护 佛 教 徒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和 佛教 团 体 、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、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机 构 及 佛 教 自 养 服 务 事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; 密 切联 系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,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,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, 就 有 关 的 法 律 政 策 性 问 题 , 提出 意 见 和 建 议 。
二 、 推 动 佛 教 徒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的 学 习 , 加 强 对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、 法规 、 政 策 的 学 习 , 做 到 爱 国 爱 教 , 遵 纪 守 法 。
三 、 督 导 佛 教 寺 院 搞 好 自 身 建 设 和 管 理 , 严 肃 清 规 戒 律 , 树 立 优 良 的 道 风 学 风 ,开 展 正 常 的 法 务 活 动 ; 制 定 寺 院 管 理 、 教 制 仪 规 等 规 章 制 度 和 具 体 办 法 。
指 导 和 督 促 居 士 团 体 加 强 团 结 , 协 调 关 系 , 精 进 学 修 , 护 持 三 宝 , 遵 纪 守 法 ,服 务 社 会 。
四 、 举 办 佛 教 教 育 事 业 , 培 养 佛 教 四 众 人 才 , 提 高 佛 教 界 的 整 体 素 质 ; 开 展 佛教 文 化 学 术 研 究 , 编 印 流 通 佛 教 书 刊 , 保 护 佛 教 文 物 古 迹 。
五 、 引 导 佛 教 徒 在 各 自 岗 位 上 努 力 工 作 , 兴 办 符 合 佛 教 特 点 的 自 养 服 务 事 业 ,支 持 、 参 与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, 造 福 社 会 , 利 益 人 群 。
六 、 开 展 同 台 湾 同 胞 、 港 澳 同 胞 、 海 外 侨 胞 中 佛 教 徒 的 联 谊 工 作 , 增 进 相 互 了解 , 加 强 团 结 合 作 , 促 进 祖 国 统 一 和 佛 教 事 业 的 发 展 。
七 、 发 展 同 各 国 佛 教 界 、 国 际 佛 教 友 好 组 织 、 国 际 宗 教 和 平 组 织 的 交 往 与 合 作 ,促 进 中 外 佛 教 文 化 交 流 ,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。
八 、 指 导 和 支 持 地 方 佛 教 协 会 开 展 会 务 , 健 全 组 织 ,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。
第 四 条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。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每 四 年 举 行 一 次 ,必 要 时 可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。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的 代 表 由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佛 教 协 会 召开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或 会 长 扩 大 会 议 按 分 配 名 额 协 商 提 名 , 报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审 核 确 定 。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的 职 权 是 :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会 方 针 任 务 和 其 他 重 要 工 作 事 项 ; 制 订 和 修 改 本 会 章 程 ; 选 举 理 事 , 组 成 理 事 会 ; 选 举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, 礼 请 名 誉 会 长 。
第 五 条 本 会 会 务 最 高 执 行 机 构 是 理 事 会 。 理 事 会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, 理 事 连 选 可连 任 。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: 贯 彻 实 施 本 会 章 程 和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确 定 的 方 针 任 务 ; 选 举常 务 理 事 , 组 成 常 务 理 事 会 ; 根 据 会 长 提 名 , 决 定 秘 书 长 ; 根 据 秘 书 长 提 名 , 决 定副 秘 书 长 ;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。
第 六 条 本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, 常 务 理 事 连 选 可 连 任 。 在 理 事 会 会 议闭 会 期 间 , 常 务 理 事 会 依 照 本 会 章 程 和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及 理 事 会 确 定 的 方 针 任 务 领 导会 务 , 并 履 行 理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。
第 七 条 本 会 理 事 会 每 二 年 举 行 一 次 , 常 务 理 事 会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, 必 要 时 可 提前 或 延 期 举 行 。
第 八 条 本 会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, 连 选 可 连 任 。
会 长 对 外 代 表 本 会 , 对 内 领 导 会 务 。 副 会 长 协 助 会 长 执 行 职 务 。
会 长 必 要 时 可 召 集 副 会 长 参 加 的 会 长 会 议 或 会 长 扩 大 会 议 , 讨 论 决 定 重 要 会 务 。
第 九 条 秘 书 长 、 副 秘 书 长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。 秘 书 长 在 会 长 领 导 下 , 负 责 处 理 日常 会 务 ; 副 秘 书 长 协 助 秘 书 长 执 行 职 务 。
第 十 条 本 会 设 置 咨 议 委 员 会 , 以 利 继 续 发 挥 老 一 辈 佛 教 界 代 表 人 士 的 积 极 影响 和 作 用 , 擢 用 优 秀 的 中 青 年 佛 教 人 才 , 增 强 佛 教 界 的 团 结 , 保 持 佛 教 事 业 的 连 续性 和 稳 定 性 。
咨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会 长 提 名 , 经 理 事 会 推 举 产 生 ; 咨 议 委 员 会 主 席 、 副 主 席 由会 长 提 名 , 经 咨 议 委 员 会 推 举 产 生 。
咨 议 委 员 会 的 基 本 职 责 是 : 支 持 、 辅 佐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, 参 议 会 务 , 提 供 指 导 性意 见 和 建 议 。
咨 议 委 员 会 每 二 年 举 行 一 次 。 咨 议 委 员 会 主 席 、 副 主 席 必 要 时 可 参 加 本 会 会 长会 议 或 会 长 扩 大 会 议 ; 咨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必 要 时 可 列 席 本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、 理 事 会 会 议 。
第 十 一 条 本 会 理 事 会 设 藏 传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上 座 部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佛 教教 制 建 设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海 外 佛 教 联 谊 工 作 委 员 会 等 专 门委 员 会 。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理 事 会 从 理 事 中 推 举 产 生 。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、 副主 任 ; 主 任 、 副 主 任 由 会 长 提 名 经 各 该 委 员 会 委 员 推 举 产 生 。
第 十 二 条 本 会 根 据 会 务 工 作 需 要 , 设 置 若 干 工 作 部 门 , 分 别 承 办 有 关 工 作 事项 。
本 会 根 据 佛 教 事 业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, 设 置 文 化 、 教 育 、 服 务 等 事 业 机 构 。
第 十 三 条 本 会 在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政 策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会 务 。 本 会 全 国代 表 会 议 、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, 对 会 务 进 行 切 实 的 讨 论 和 认真 的 协 商 , 作 出 相 应 的 决 定 。
第 十 四 条 本 会 对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佛 教 协 会 ( 分 会 ) , 在 佛 教 内 部 事 务上 实 行 指 导 和 检 查 。 各 级 地 方 佛 教 协 会 , 各 佛 教 寺 院 , 各 佛 教 院 校 和 其 他 佛 教 组 织必 须 贯 彻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。
第 十 五 条 本 会 经 费 来 源 : 海 内 外 佛 教 徒 自 愿 乐 助 ; 各 寺 院 按 规 定 的 办 法 提 供 ;其 他 合 法 收 入 ; 申 请 政 府 补 助 。
第 十 六 条 本 会 会 址 设 在 北 京 。
第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由 本 会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通 过 后 施 行 , 修 改 时 同 。